今天起千萬別在朋友圈發這些了! 最高罰款¥100000元!


          Warning: Invalid argument supplied for foreach() in /data/cxweb/www/gupowang.com/public/article/view.html on line 71
          8年前


          640.webp (39).jpg

           來源|App頂尖推廣  ID:appganhuo

          作者|青瓜傳媒


          你的朋友圈是否已經被各種微商廣告搞得“烏煙瘴氣”?你是否還在迫于面子轉發廣告?你的電子郵件是否被廣告充斥?從9月1日起,你的這些煩惱將解決了!

            

            一、今天起,《互聯網廣告管理行辦法》正式生效


          9月1日起,由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將正式生效,《辦法》明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也屬于互聯網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字樣;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

           

          640.webp (40).jpg

           

          在粉絲經濟中,網紅、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發布商業廣告,也要顯著標明“廣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體轉發廣告也要符合規定,否則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二、五類互聯網廣告必須標明“廣告”

           

          不少網友都有類似的體驗:生了點病,在搜索引擎里輸入癥狀,就會出現很多醫療機構,稍不留神就會被誤導;在購物網站里搜索商品,屏幕一側顯示的“掌柜熱賣”并不是自然產生,而是商家推廣……

           

          640.webp (41).jpg

           

          付費搜索跟正常的搜索結果混雜在一起,而且沒有明顯區別,讓不少消費者尤其是不熟悉網絡的人難以辨別,頻頻中招。付費搜索究竟是不是廣告,又該如何監管?這一備受爭議的問題如今有了明確的答案。《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將于9月1日開始實施,對付費搜索、彈窗廣告等此前爭議大,網民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目前《暫行辦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對互聯網廣告進行了界定,規定:“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并且列舉了互聯網廣告包括的類型,共分為五類:


          (一)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

          (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

          (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

          (四)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規定;

          (五)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從9月1日開始這些付費搜索結果都要標明“廣告”字樣,與自然搜索結果有明顯區別。

           

          三、推銷商品的軟文也要顯著標明“廣告”

           有市民有過這樣的經歷,在公眾號、朋友圈看到一個講述絲綢之路的歷史故事,故事幽默且精彩,不過在結尾處卻話鋒一轉,成為了某快遞公司的廣告。看完后不禁一笑,贊嘆故事與廣告的無縫對接的高超技術。不過,今后這種軟文也要標注廣告字樣了。

           

          640.webp (42).jpg

           

          互聯網廣告要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別,而互聯網媒介上直接或者間接推銷商品或服務的文字、圖片等都在廣告之列。

           

          如今,粉絲經濟發展如火如荼。在粉絲經濟中,網紅、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發布商業廣告,也要顯著標明“廣告”。如果網紅、明星在互聯網上單純地進行直播、分享感受,不參與廣告行為則不屬于廣告,而如果直播、分享的目的是參與廣告的發布,那在直播中就要說明以下是廣告。

           

          四、彈窗廣告要能一鍵關閉

           

          瀏覽網頁時,很多人都曾遇到突然彈出的廣告頁面,有的根本找不到關閉按鈕,有的一點關閉按鈕反而會跳到另一個鏈接。這些像“牛皮癬”一樣的彈窗廣告防不勝防,讓網友們抱怨連連。

           

          《暫行辦法》對這一問題也作出了規定,明確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此外,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對于大家的電子郵件,《暫行辦法》也明確規定,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

           

          五、朋友圈、微博轉發廣告也擔責

           

          640.webp (43).jpg

            

           

          由于互聯網廣告有很多不同于傳統廣告的特性,監管中遇到許多特殊問題和困難。誰是互聯網廣告發布者?有什么責任和義務?《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該互聯網廣告的廣告發布者。”不同于傳統廣告,《暫行辦法》將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的行為特征界定為“推送或者展示”,并規定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廣告發布者,依法承擔《廣告法》所規定的預先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義務。

           

            這些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實際上并沒有參與互聯網廣告經營活動,但客觀上為互聯網廣告提供了信息服務平臺。例如微博、微信、電商平臺等平臺上的用戶作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發布者所發布的互聯網廣告,《暫行辦法》規定當平臺在明知或者應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發布平臺發布違法廣告時,應當予以制止。

           

            也就是說,以后朋友圈隨手轉發廣告也要承擔責任。當然如果只是提供信息,沒有真正參與經營活動,則不是廣告。比如說,如果在網上發現很好的有趣的廣告內容,不是為了發布商品或服務而轉發,也不是廣告。工商部門主要看主觀故意,最好不要擅自轉發產品宣傳信息,因為很多時候無法自證沒有參與經營活動。

           

            六、互聯網廣告未標明 最高罰10萬元

           

            《暫行辦法》除明確了互聯網廣告的概念和表現形態外,還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如:規定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明確處方藥和煙草的廣告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等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違反《暫行辦法》規定的,將依照廣告法予以處罰。

           

            《暫行辦法》針對互聯網廣告的特性,明確了廣告監管部門的管轄權限,對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對于互聯網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按照《廣告法》相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的,或未經允許在用戶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廣告鏈接的,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以后如果碰到這些廣告,你可以直接舉報

           

          0.gif

          (圖 via 武義普法)

           

          大量吃瓜群眾對此拍手稱快!

           

          這個一言不合就罰款的做法!

          在這個套路這么深的網絡世界里,

          很多人表示錢包不夠用啊!

           

          畢竟有時候...有很多迫于情面的友轉需要!

          例如在微信群中搶到紅包,

          發紅包者往往會要求拿到紅包的朋友幫忙轉發廣告


          640.webp (44).jpg

          或者你的好朋友正在作微商代購,

           

          請求你幫他做一下推廣...

           

          如果拒絕的話


          640.webp (45).jpg

           

          也有少部分人

           

          對自己的朋友圈也要接受監管,

           

          表示不服...

           

          excuse me?"我的朋友圈我做主"


          640.webp (46).jpg

           

           

          八、還有這些你不知道的微信違法行為

           

           1、 朋友圈辱罵交警受拘留處罰

           

          今年3月,因丈夫酒駕遭交警處罰,安徽亳州女子劉某在微信朋友圈辱罵交警,“活不過2016年”,“那1500塊就當給你買花圈買壽衣了。”交警部門發現后報案。目前,女子受到警方行政拘留5日處罰。因劉某尚在哺乳期,相關行政拘留不予執行。

           

          有律師認為,微信朋友圈作為一種新型的網絡空間,雖然冠予“朋友”二字,但并非屬于真正的“私人空間”。按照微信朋友圈現有特點,在法律上應當定義為“一個不特定的人群”,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社會大眾,屬于公開場合。因此,在這里發布信息明顯具有公開性,如果涉及他人隱私或者辱罵誹謗他人的,發布者將要受到法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依照《刑法》第 246 條的規定,分別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2、微信搞募捐?不可以 

           

          挪用善款、騙捐詐捐、信息不透明……近年來,一些慈善領域的不規范行為引發社會議論。今年3月9日,醞釀了10年的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如果審議通過,我國將誕生首部慈善事業的基本法。

           

          最新一版的草案中規定,“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闞珂指出,最新版草案的放寬并不意味著網絡募捐的“完全開放”。在網絡上募捐,仍要在民政部門指定或者統一的網絡信息平臺上發布。“沒有募捐權的網絡平臺,是不能發布募捐消息的”。

           

          3、利用朋友圈傳播虛假恐怖信息

           

          對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過總體上來說,

           

          這種凈化友圈兒的事還是喜大普奔的!

           

          多知道點法律常識終歸不會有錯!

           

          具體怎么執行,等等看咯!

           

          頭條君再次提醒大家,

           

          在微信朋友圈發廣告要謹慎!

           

          不能盲目去幫助朋友,

           

          以免不小心惹上“大麻煩”!

           

          婆那些事兒推廣服務 點擊 :http://www.3377on.com/news/4585.html

          大家都愛搜:ASM 互聯網資訊類類有話說App推廣運營經驗線下推廣活動推薦微信營銷姑婆專題姑婆圈ASO校園推廣地推ASO100渠道刷量校園運營團隊

          姑婆那些事兒(www.3377on.com)是互聯網推廣運營知識分享平臺,關注移動推廣(android,ios)運營,網站推廣運營、校園推廣及互聯網領域最新動態 。歡迎關注我們的微信(gupo520),新浪微博(姑婆那些事兒)。

          版權聲明:本文來源于互聯網,僅作分享學習之用,姑婆那些事兒負責整理推薦。文章僅代表原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本平臺運營者觀點與立場。如有版權問題,請聯系姑婆那些事兒—小秘書(微信號:gpxms001)協商解決 

          收藏

          {{favCount}}

          個人收藏

          投稿請戳這里!投稿
          0

          次分享

          文章評論(0)

          {{ user.nickname }}
          發表評論
          登錄 進行評論
          加載更多 正在加載中... 沒有更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