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數據作弊的法律問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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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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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APP推廣反作弊

          作者|以史為賤

           

          在舉世矚目的、吃瓜群眾喜聞樂見的反腐打蒼蠅、打老虎的高潮橋段中,知名喜劇演員趙本山的日子一度不好過。望風披靡、風聲鶴唳、噤若寒蟬,這三個形容詞可以tip我們構建趙大叔當時的畫面感。

          然后,有一位聲稱是趙本山弟子的“大鵬”,在微博上喊出了“我就問一句:咱國家法律管不管造謠?!”這句話引起了我的共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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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今天刷屏的文章又是關于微信的(微信永遠的熱點),但這一次是關于刷量作弊,據說是微信官方升級反作弊系統,造成很多公眾號的裸泳——“公眾號刷量工具崩潰,大V露出了真尾巴”。

           

          借著這事兒,我也想問一句,數據造假這件事情,咱國家法律管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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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數字的地方就有作弊

           

          淘寶淘寶,刷單作弊,小到店鋪,大到錘子手機銷量作弊;

          UberUber,扎針作弊,據說高峰事情,一天被刷掉上千萬;

           

          廣告廣告,點擊作弊,一個都沒有聽說的RTB系統每天的點擊能上10億次;

           

          CPACPA,機刷作弊,肉刷作弊,積分墻作弊,羊毛黨作弊,靜默安裝作弊;

           

          如微信今官方又爆出個微信公眾號刷量作弊,“微信刷量工具崩潰,公眾大v在“裸游”?”;

           

          幾乎可以斷定,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數字的地方就有作弊(以至于有人發出了:大數據時代等于作弊時代? 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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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P推廣領域,有人通過數據作弊,獲得非法營收,比如CPA,用機刷量替代真實量,難道我們能做的就只是不結算嗎?他們耽擱我們業務發展的關鍵時機,錯過了業務發展的時間窗口,造成的損失,我們難道就應該自認倒霉嗎?

           

          在電商領域,有人通過數據作弊,給商家刷評價,刷銷量,欺騙平臺和消費者,在平臺競爭中獲得不當優勢,進而獲得巨額利益,難道其他商家就應該自認倒霉嗎?除了消除這些作弊數據,我們就不能有法律懲罰這些不法分子嗎?

           

          在O2O領域,有人通過作弊,針對滴滴出行和美團大眾點評等補貼營銷活動,成建制的、有組織的通過作弊的方式制造虛假交易數據,直接欺騙O2O平臺騙取補貼,難道就讓他們這樣逍遙法外,只能是封號完事兒?

           

          在風投領域,通過對友盟、talkingdata等第三方數據統計平臺,刷數據公司通過為移動應用開發者以作弊方式提供虛假的APP應用新增用戶數、留存用戶數和日活用戶數。這些公司拿到了風險投資,作為投資方以及友商,難道就這樣被無情的欺騙兒毫無辦法,眼睜睜的看著對方一輪輪拿投資,演講充導師,迎娶白富美,走上人生顛覆。

           

          二、數據作弊,法律在哪里?


          數據作弊現象如此普遍,其危害如此嚴重,然而針對數據作弊卻無有效法律規制手段,使得提供作弊服務的黑灰產盛行,大肆為各種主體提供數據作弊而大面積制造垃圾數據。面對上述豐富的數據作弊場景以及事實上的嚴重損害,現行的法律,無論刑事打擊還是民事訴訟亦或是行政執法,均處于應對不力的狀態。

           

          比如,電商平臺的刷單行為,提供刷單服務的黑灰產平臺,每年營收動輒上千萬,而在現有法制環境下他們面臨的法律風險確不成比例。刑事打擊角度,除非刷單騙補貼等情形可以依據詐騙罪進行定罪,對于刷單以改變電商平臺信用評價的行為如何定罪,刑事法律界仍束手無策。

           

          如果從行政執法角度,商家刷單構成對其他商家的不正當競爭可以通過工商執法進行處罰,但對于為商家提供刷單服務獲取巨額非法利益的刷單黑灰產平臺而言,行政處罰數額較低,相對于其獲利而言并無震懾力。

           

          如果從民事訴訟的角度,電商平臺可以破壞信用評價體系損害經營利益的角度,對其提起不正當競爭或者侵權之訴,但由于該行為法律關系復雜新穎,無論是不正當競爭或侵權之訴,在證據以及損失認定上,法律理論與實踐均有待突破。

           

          上述的問題折射出兩個關鍵點,一個是法律問題,一個是技術問題。本質上講,法律問題是技術問題的延伸,是技術和媒介是人的延伸,也是人與人之間的連接方式,而法律是對這種連接和協作方式的解讀。

           

          三、法律手段缺席的本質是技術沒有跟上

           

          反作弊的技術在這里缺失了,就是反作弊技術沒有跟上來,反作弊技術跟兩個東西有關:一個是質量標準的界定,另外一個是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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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法律,作為從業者我們更關注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相關技術的發展。對于量江湖而已,我們已經走出了第一步,就是提供了一整套APP推廣的反作弊技術,我們不僅定義了用戶質量,提供了可以按照用戶質量付費的可能,還提供了用戶質量的標準。


          同時,我們還講整個行業反作弊的時間周期從過去的7天、14天,縮短到了10分之內,這個技術的進步,才讓未來法律的執行和伸張正義提供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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