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出借人: XX
借款人: XX
簽訂日期:___20XX____年___XX___月___XX__日
出借人:XX(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XX(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因 買房 需要,向出借人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借款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備注(借錢原因一定要寫清楚,防止違法行為)
一、借款金額
第一條 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人民幣¥XX元(大寫:XX萬元整)。
二、借款期限及用途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一年,自 2020 年 X 月 XX日起至 2020 年 X 月 X日止。考慮到借款人買房時間不確定,借款實際發放日與借款起始日可能不一致,借款起始日雙方協定后,以借款實際發放日為準,借款期限隨之順延。
第三條 借款用途:買房,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為 X%。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采用 到期一次性還本金,逐月還利息 方式歸還:
還本金日為借款到期日。到期一次性歸還。
還利息日為每月1日。
第六條 借款人應當將借款本息通過轉賬方式支付到以下出借人的銀行賬戶,借款人通過個人賬戶將利息通過轉賬方式匯入出借人的出借賬戶,轉賬一旦成功,即視為本息已還清。
賬戶信息如下:
姓名:XX
卡號:XX
開戶行:XX
四、借款的發放
第七條 借款人符合出借人要求的借款發放條件并辦妥相應借款手續后,出借人在 5 個工作日內放款。雙方一致同意,出借人將借款通過轉賬方式匯入借款人以下賬戶,轉賬一旦成功,即視為借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
姓名:XX
卡號:XX
開戶行:XX
五、借款人債務范圍及清償順序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債務系指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所花費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保全費、訴訟或仲裁費、送達費、執行費、保管費、過戶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第九條 出借人依本合同和相應擔保合同所獲得的用以清償債務的款項,原則上按照先清償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再清償違約金、賠償金,之后清償利息,最后清償本金的順序進行清償。
六、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第十條 借款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借款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十二條 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出借人所做的陳述、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隱瞞可能影響其還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如果借款人進行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資料,構成詐騙罪,出借人有權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出借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出借人有權對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況、經營情況和財務資金狀況、負債和對外擔保、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個人財產等信息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借款人應給予配合并按時如實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關資料和報告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出借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第十五條 對借款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監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惡意逃廢債務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時,出借人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借款人的情況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將借款人的違約情況提供給其他銀行等金融機構和相關單位;
(2)向媒體、居委會、村委會、用人單位等通報其不履行義務信息;
(3)將違約借款人信息導入和提供給各類社會信用征信機構。
八、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將本合同項下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所有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鑒定費、評估費、登記費、保險費等。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十八條 借款人在出現和可能出現影響其還款能力的行為或事件時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并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提供擔保。
第十九條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如有)發生不利于出借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時提供出借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九、提前還款
第二十條 雙方約定,本次借款按照本息一次性還清的方式,不需要提前還款的約定。
十、擔保方式
第二十一條 為保證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償,借款方自愿用其房產(房產詳情:XXX)的5%產權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出借方的借款,出借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十一、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或承諾與保證的均構成違約,出借人有權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結清利息,并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 1 %的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逾期還款的,借款人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時所欠本金金額的 0.05 %/日按日計收逾期違約金,直至清償完畢之日。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的,應當承擔出借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所有費用,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和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五條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出借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十三、通知與送達
第二十六條 雙方的聯系信息如下:
聯系人信息
出借人
借款人
聯系人姓名
XXXX
第二十七條 雙方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相互發送的函件或通知應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所預留的聯系方式和地址進行送達:
27.1 如為信函,以郵戳所示日期為送達之日;
27.2 如為傳真,發送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27.3 如為專人遞送,收件人簽收之日為送達之日;
27.4 如交由專業快遞公司遞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滿三日為送達之日;
27.5 如用電子郵件送達,電子郵件發出之日為送達之日。
第二十八條 任何一方變更其聯系方式或地址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仍有權將變更前的聯系方式視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29.1雙方確認以上地址為有效送達地址。
29.2 雙方該送達地址適用范圍包括雙方非訴時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就合同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同時包括在爭議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
29.3因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法院、當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法律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的,以變更后的送達地址為有效送達地址。對于上述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送達地址,法院進行送達時可直接郵寄送達,即使當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郵寄送達的文書,也視為送達。
十四、合同生效
第三十條 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名或蓋章后成立,自出借人支付出借款項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出借人、借款人各執一份。
出借人(簽字及手印):
借款人(簽字及手印):
簽訂時間:
簽約地點:
備注:
1、合同一定要收好。
2、付款憑證郵件發送,需要得到對方回復。